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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8360号
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2863323Y。
法定代表人:陈电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升,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三环西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80544177U。
法定代表人:孙云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2年7月14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孙群美
二○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景华
代书记员方辰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