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0594号
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电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升,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董事长。
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燕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