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电方,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武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武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供应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武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武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282.2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156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