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

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与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07民初2345号 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1,19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31,19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煜璞2020-2021年度锅炉战略采购协议》(以下简称“《采购协议》”),约定采购有效期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付款结算方式为批次货物运抵交货地点,经项目公司验收且完成吊装就位后,按货物批次立值的80%支付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双方确认的送货单、验收单等材料送至甲方成本部办理结算手续,付至全部货物产值结算价100%等。2020年5月25日,被告就铜陵铜官项目工程向原告采购相应锅炉,其结算价为770,660元,2020年12月20日经调试验收合格,期间被告支付原告539,462元,余款231,198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辩称,结算款的付款条件是办理结算手续,质保金的付款条件是两年质保期满,经最终验收合格后,原告凭质量证明及结算手续要求被告支付5%的质保金。《采购协议》附件五第4.4条约定,原告需对产品进行回访,并以被告物业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回访单作为质保金支付的必要凭证,否则质保期自动顺延至回访结束后一个月。由于原告没有进行回访,也没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回访单,故质保期尚未届满,被告无支付义务。 经审理查明:2020年,原告(乙方、供方)与被告(甲方、需方)签订一份《采购协议》(合同编号:XCDC-CGZL-),约定:“……第三条合作内容……(七)采购协议有效期:【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有效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7月30日)……第五条产品质量……1.质量保证期:质保期为两年,自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所发生的维修以及更换零配件所有服务全部免费;保修期满后若维保仍由供方继续维护,维护及配件费用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第八条付款结算方式1)无预付款;2)批次货物运抵交货地点,经项目公司验收合格且完成吊装就位后,按货物批次产值的80%支付货款;3)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双方确认的送货单、验收单等材料送至甲方成本部办理结算手续,付至全部货物产值结算价的100%(甲供材料款项以汇票或电汇方式支付均视为甲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合法方式);质量保修期:【自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免费保修期为二年。】……第十二条违约责任……(3).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应按时交付约定的合同价款,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超过总货款的5%……附件5:质保期,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承诺……一、质保期限:不少于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间,从质保期从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时间为两年……四、质保期维修的质量……4.4质保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将对质保期内产品进行回访,对非人为原因引起的产品损坏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回访单经甲方物业服务中心盖章确认,并作为质保金支付的必要凭证。否则产品质保期自动顺延至回访结束后一个月……六、质保金:6.1双方同意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截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物业认可),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被告材料采购系统显示,案涉货款的付款条件为:进度款70%;结算款25%;保修金5%。 2020年8月14日,原告、被告及安装公司、监理公司形成一份《设备进场就位验收移交单》,确认案涉货物数量、外观质量等满足要求。 2020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39,462元,附言为“铜陵铜官项目商业锅炉采购与安装工程第1笔付款”,系总货款770,660元的70%。 2020年12月20日,原告出具两份《真空锅炉调试报告》,载明客户单位为被告,各项调试内容均显示合格,设备运行正常。被告对此予以确认。 2020年8月21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25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开具三张《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70,660元。被告确认收到上述发票并已予以抵扣。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协议》工程联系单、送货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入账单、被告材料管理系统截图被告提供的《采购协议》及附件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双方当事人亦作当庭陈述,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协议》及其附件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虽然原告未提供相关结算手续,但其事实上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供货及安装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与货款总金额一致的发票,被告已验收合格案涉货物两年有余并已抵扣上述发票,理应按约支付价款。关于原告主张剩余货款231,198元被告均应予以支付,而被告则辩称其中的质保金部分因原告没有按约回访而未届付款期限。对此,本院认为,《采购协议》附件5明确约定以回访单作为质保金支付的必要凭证,否则产品的质保期自动顺延至回访结束后一个月,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回访义务并持有回访单,故案涉货物的质保期尚未届满,相应质保金38,533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原告可在履行完毕相应合同义务后另行向被告主张。对于扣除质保金38,533元后的剩余未付货款192,665元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办理了结算手续,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货款192,665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7元,由原告负担794.50元,被告负担3,97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