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02民初884号
原告:平邑县博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东大泉村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QH87D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永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8883259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兵,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嘉兴新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横港村广场路130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5553821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邑县博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嘉兴新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2020年8月25日,原告平邑县博远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邑县博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1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512元,由平邑县博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范月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沈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