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121号
原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永丰村。
法定代表人:屠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煜,浙江三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道白门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白门下村。
法定代表人:方国伟。
原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道白门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2元,依法减半收取5526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9696元,由原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迪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梦婕
书 记 员 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