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宁国市三云建材有限公司、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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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3751号
原告:宁国市三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仙霞镇石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U02CE4T。
法定代表人:周远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展、龚贤(实习),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永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8883259X1。
法定代表人:屠永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三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本案中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三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朱梅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