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1619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永丰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计8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