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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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177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永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8883259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齐云路77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8902436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第三人:***,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第三人:**,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第三人:***,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诉被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吉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吉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80(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848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