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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东横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8474号 原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洋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