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2财保23号
申请人: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龙泉坞。
法定代表人:陆伟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
被申请人: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工业园区泗花泾路21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倪惠根。
关于申请人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 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晨悦
书 记 员 金子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