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7325号
原告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诉被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先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产生的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查,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强
书记员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