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91民初293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皓,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翔宇大道河畔花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翔宇大道河畔花城******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先公司)与被告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创公司)、被告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正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皓,被告立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于2021年3月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正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皓,被告立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于2021年3月16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正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皓,被告立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创公司支付货款4085416.64元;2、判令被告立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85416.6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新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正先公司与立创公司就淮安市电子站牌项目分别于2018年1月12日、2018年11月23日签署《智能公交电子站牌设备采购合同》以及《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立创公司供应55寸LCD屏一体化电子站牌、65寸LCD屏一体化电子站牌及读卡器,被告立创公司应支付货款6397192元。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拖欠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新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目前涉案项目已经安装调试,并由业主方验收合格。然而,被告立创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货款18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目前仍拖欠4085416.64元。 被告立创公司辩称:1、正先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提供货物,部分货物至今没有提供,应当按照原告实际供货价值减少货款,同时扣除原告未提供部件的价款。2、低于17%税率的税额差价应从原告所主张的数额中予以扣除,双方所签订的电子站牌购销合同约定,项目报价包含运费、税金17%,现场安装调试、整体项目验收完成所产生的费用,被告付款同时应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但原告实际已经开具的发票适用税率分别为16%、13%,其中适用16%税率的应纳税额为1814800元,适用13%税率的应纳税额为4083300元,合计差额136911.5元。3、总货款中有8%的质保金,尚不具备支付条件,原告无权主张。4、原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且所交付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并拒绝更换或维修,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是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主观上并无违约故意,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新天公司辩称: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立创公司反诉称,2018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智能公交电子站牌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立创公司向正先公司购买55寸LCD屏一体化电子站牌系统50套、65寸LCD触摸交互一体化电子站牌系统190套、交互式软件定制开发1套、软件平台1套,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要求正先公司交付的货物“必须达到投标书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性能要求”,否则应立即更换、维修,直至满足要求。双方约定上述设备质保期6年,总价款为8056000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原告支付180万元作为预付款,被告应在原告确定样机认可之日起40日内交付货物并完成项目。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预付款180万元,2018年1月15日,被告交付样机及样机设备参数表,但是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样机参数表参数交付货物,直至2018年3月22日被告才交付6台55寸电子站牌以及36台65寸电子站牌,且与样机参数不符。2018年3月26日,原告派人去被告公司设在兴华的生产车间实地查看,现场资料证明,被告的产品均为半成品,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供货。被告后期实际交货时间及交货数量分别为2018年4月26日交付45台65寸电子站牌、2018年7月31日交付36台65寸电子站牌、2019年1月6日交付41台65寸电子站牌,2019年1月21日交付18台65寸电子站牌。 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数量、质量生产并交付货物,导致业主减少需求,2018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变更协议,原告购买电子站牌数量减少为55寸LCD屏一体化电子站牌系统6套、65寸LCD屏触摸交互一体化电子站牌系统178套,总价款为6397192元。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应从规定交货日的次日起赔偿逾期交付部分货款总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经计算被告逾期交货违约金为578909.95元。 原告向被告购买上述设备系用于淮安市公交公司电子站牌项目,原告系该项目的中标人,被告对此明知却逾期交货,导致原告不能如期完成该项目,且造成最终业主采购电子站牌一体机数量减少,给原告造成了预期利益损失。而被告所提供设备的品牌型号、参数规格及整体软件系统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全网通路由器、防雷、显示屏规格参数、壳体、控制卡、终端控制主机、集中控制器、触摸系统功能、防雷、门禁功能、平台软件系统功能、平台监控模块、app终端等等。设备试运行期间,因存在质量问题而出现种种故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产品软硬件质保期为6年,按国家规定,在质保期内所有硬件损坏都应该由硬件生产厂家进行免费更换或维修,合同约定原告只提供技术人员参与,而被告早就停止了对设备的损坏部件进行更换或维修。为了使淮安市公交公司电子站牌这一涉及淮安市整体形象的项目尽早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及后续良性运行,在多次函告被告未果后,反诉原告只能自行委托第三方对反诉被告交付的电子站牌进行维修并更换损坏的部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双方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578909.95元,赔偿经济损失329820元。 正先公司对反诉辩称:反诉被告不存在逾期交货,所谓逾期交货,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其自认是因淮安城创原因导致。反诉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因反诉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反诉原告经济损失,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其证据不足,故反诉被告不应承担所谓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2日,正先公司、立创公司、新天公司签订《智能公交电子站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新天公司为正先公司设立在淮安地区电子站牌项目的独家授权代理商,负责淮安市电子站牌项目的运作事宜,指定相应的投标单位及相关事宜,同时负责电子站牌本地化售后维护等工作。立创公司为新天公司指定的淮安市电子站牌项目投标服务单位,合作期限为六年,全权负责淮安市公交电子站牌项目与正先公司的投标及订货等相关事宜。 合同第一条约定,立创公司向正先公司购买设备如下:1、55寸LCD屏一体化电子站牌系统,单价28500元,数量50;2、65寸LCD屏触摸交互一体化电子站牌系统,单价34900元,数量190套;3、交互式软件定制开发,单价0,数量1;4、软件平台,单价0,数量1。总价8056000元,并备注与招标文件一致。同时约定:1、项目报价正先公司负责软硬件质保六年,立创公司负责前三年的本地化运维服务;2、该报价包含运费、税金17%、现场安装调试、整体项目验收完成;3、不包含基础施工(接电、预埋等)。 合同第二条约定付款结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7日内立创公司预付正先公司1800000元作为合同预付款;2、货到立创公司指定地点付至合同价款的30%,2416800元;3、完成安装调试,立创公司向正先公司付至合同价款的80%,6444800元;4、安装调试完成后4个月内由立创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产生合同价款的92%,7411520元;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过半后支付质保金的40%,257792元,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不计利息),386688元。立创公司付款同时正先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立创公司。 合同第三条约定完成时间,施工前先做65和55样机各一套,甲方确定样机认可之日起,40日内交付货物并完成项目。 合同第四条约定各方责任。1、正先公司负责电子站牌项目的深化设计、运输供货、现场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等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完成后,交付立创公司维护;2、立创公司负责协调与业主的关系,推进项目的正常验收及回款;3、立创公司承担前三年的技术人员现场服务;4、新天公司对立创公司在本合同中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如立创公司无法正常付款,则由新天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合同第五条第3款约定,合同提供设备必须达到投标书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性能要求,如果由于正先公司设备有一项或几项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正先公司应立即更换或维修,直至满足要求。第5款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为万分之五每日。合同第六条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立创公司所在地法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附件为各配件的分项价格及要求。 2018年11月23日,三方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经过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1、由原合同签订电子站牌数量240套(55寸LCD屏50套,65寸LCD屏190套),现变更为173套(6套55寸,167套65寸);2、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立创公司、新天公司承担,在正先公司交付完成上款173套后,余下11台65寸库存由立创公司出资购买,购买价为11*34900=383900元;另外余下12个读卡器由甲方出资购买,购买价:12*1166=13992元,11台65寸库存和12个读卡器交货后视为验收,与项目产品同步,按比例支付。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9年9月17日,立创公司向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交“淮安公交智能电子站牌项目移交申请”,载明经过立创公司自检,系统运行稳定、预报信息准确、宣传视频播放正常、视频监控运行正常,经过专业系统培训,贵司技术人员已经能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使用方法。目前系统已完全达到合同要求,现申请9月27日项目移交。申请书后附项目移交清单,包含电子站牌预报站系统、电站站牌中心监控管理系统、站牌管理APP软件、WiFi管理功能系统、后台信息发布系统、电子站牌终端软件系统、触摸式电子站牌终端设备(65寸)177台、电子站牌终端设备(55寸)6台、读卡器12个。2019年12月24日,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出具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2020年1月16日,立创公司向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公交智能电子站牌项目工期延误的说明”,载明在项目期内,淮安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国检验收工作开始,直接导致站台基础施工和站牌接电多次、长期停工。为尽可能提早完成工程项目,我司按照贵司要求,分批安装:截止2019年1月21日,我司完成全部电子站牌的安装工作;2019年6月8日,所有电子站牌完成供电;2019年6月12日站牌全部调试完成,达到验收标准,并试运行至今。 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18年1月15日确定样机参数。2018年3月22日,首批货物6台55寸LCD屏电子站牌,36台65寸触摸交互电子站牌到货,立创公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3月25日在产品到货确认单上注明,已安装的6台55寸,36台65寸站牌,参数与样机参数差距较大,有多处不一致,请核对招标文件及样机参数,产品需与之一致,请即期整改。本院询问,发现参数问题之后,双方是如何交涉的?立创公司陈述,***在发现参数问题后,在验收表上签署了意见,要求对方整改,并通知对方项目负责人**。正先公司陈述,当时经过与立创公司沟通,明确所提供的货物及参数可以满足项目要求,部分参数还高于采购合同及附件的要求,被告立创公司同意按照该种参数继续供货。同意继续供货的依据是,后续供货被告予以签收,在长达一年多的供货期间,立创公司从未提出异议,目前该项目已经业主单位验收通过。立创公司陈述,确已验收,但业主单位验收与正先公司无关,另外,立创公司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了维修,使之能够正常运转,才得以通过验收,而并非原告所提供的产品本身合格,因为正先公司至今未对立创公司所购买的两套软件进行调试,立创公司至今未对产品进行验收。 审理中,本院询问,既然立创公司认为正先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参数不符合约定,为何仍进行安装并由业主方进行验收?立创公司陈述,基于止损的要求,有条件的接受,并多次要求正先公司整改。 审理中,立创公司主张正先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规格、参数、数量、时间交付货物。数量短少,应减少货款162600元,理由是所有电子站牌中均没有无线WiFi,65寸电子站牌没有交互按键。按照合同附件,无线WiFi价格为400元,交互按键价格为500元,总金额为184台*4**元+178*500元=162600元。原告提供了照片,原告称照片中显示的路由器可以实现无线wifi功能。对于交互式按键,被告称其功能为按键可以和屏幕进行交互,可以实现此功能。 不符合品牌型号规格,改造需花费1775500元,理由为:1、改造空气过滤器或者滤网184台*4**元=73600元;2、安装调节温湿度的工业级微型空调184台*32**=585600元;3、更换阻燃耐高温材料184台*5**元=91500元;4、LED屏控制卡差价184台*2**元=36800元;5、全网通路由器差价184台*5**元=92000元;6、LCD显示屏(55寸、65寸)差价184台*25**=460000元;7、LCD终端控制主机差价(多媒体播放机)184台*8**元=147200元;8、门禁184台*3**元=55200元;9、蓄电池损坏184台*3**元=55200元;10、防雷184台*1**元=18400元;11、软件平台发送警告功能完善1套6000元;12、软件平台:状态监控功能完善1套40000元;13、软件平台:A**功能完善1套60000元。上述费用,立创公司主张,正先公司没有进行整改,如果正先公司不同意整改,则应将款项扣下找第三方整改。 对第一项,招标文件第49页规定“所有的通风口必须安装空气过滤器或者滤网,阻止较大颗粒的粉尘进入箱体”,正先公司称,其在通风口安装了风扇,风扇上安装了过滤网。 对第二项,招标文件第49页规定“电子站牌内部工作环境温度控制在-20℃到+55℃,适应环境湿度≤90%(45℃±5℃时)之内。设备智能温控,保证风扇在要求温度开启工作。正先公司称,其在设备中安装了风扇,风扇工作设置了阀值,只要超过32度就会进行工作。 对第三项,本院询问立创公司,是否所有的电子站牌都需要更换。立创公司陈述,有部分已经更换。 对第四项,立创公司称是因为端口少。招标文件第52页规定,端口不低于1路SR485,2路SR232。正先公司称,其提供的电子站牌有1路SR485,2路SR232,立创公司为反应此问题所拍摄的照片不完整,如果需要可以通过接线实现。 对第五项,合同约定为工业级无线WiFi。立创公司称投标文件要求全网通路由器品牌为才茂。正先公司称,合同中约定路由器为品牌工业级4G路由器,符合合同约定。 对第六项,LCD显示屏,立创公司称,存在亮度不够、端口不够、刷新频率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正先公司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采购合同,LCD亮度为1500cd/㎡。立创公司称,设备的刷新频率为8ms,符合招标文件,但不符合投标文件。 对第七项,立创公司称LCD终端控制主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 对第八项,立创公司称原告提供了设备,但没有报警功能,需要在软件平台中完善。 对第九项,立创公司称,蓄电池损坏是在2020年8月份以后发现的,导致广告机无法使用。 对第十项,防雷产品的品牌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品牌,只规定了参数,没有核对产品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立创公司还主张,合同约定税额17%,差额为136911.5元,质保金8%尚不符合支付条件。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认可总货款为6397192元,已付18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智能公交电子站牌设备采购合同》及《合同变更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一致认可总货款为6397192元,已付180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对立创公司主张的数量短少,电子站牌中均没有无线WiFi,65寸电子站牌没有交互按键,应减少货款162600元,其可通过路由器实现无线wifi功能,正先公司提供的设备可以实现按键和屏幕进行交互的功能,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对立创公司主张的正先公司提供设备不符合品牌型号规格,改造需花费1775500元。经审理查明,现有设备已经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验收,除安装空气过滤器或者滤网存在问题,部分电线、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外,符合双方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因双方合同约定留有总货款8%的款项作为质量保修金,新天公司作为淮安本地的独家代理商,负责本地化售后维护工作,可通过售后途径解决上述问题。 立创公司主张的增值税问题,因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正先公司的义务为交付货物、开具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发票,立创公司的义务为支付货款,现国家改变征税政策,降低了生产企业的负担,立创公司据此要求降低货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目前立创公司应付总货款的92%,即5885416.64元,已付1800000元,欠付4085416.64元。关于正先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虽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但考虑到正先公司的损失为利息损失,本院酌情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因电子站牌在2019年12月24日已经验收,按照约定,应从次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因新天公司在合同中为担保人,当庭也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故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立创公司反诉请求逾期交货违约金578909.95元,经济损失329820元,经审理应认定交货时间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因淮安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国检验收工作开始,直接导致站台基础施工和站牌接电多次、长期停工,非因正先公司原因导致,供货数量的变更,也是双方也通过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基础上做出,故本院对立创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085416.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85416.6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被告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被告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918元,由被告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被告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45元,由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正先公司缴纳账号:62×××55,立创公司缴纳账号:62×××48,新天公司缴纳账号:62×××30)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