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2938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翔宇大道河畔花城A01栋B区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A1-1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皓,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裁定,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承德北路222-67号***25幢房屋(5219300030)、淮安市清江浦开元路131号淮海第一城荣寓2号楼2602室房屋、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8号27幢8-182室房屋、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东路111号01幢0717室房屋;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农业银行淮安淮海南路支行账户(帐号10×××76)、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银行淮安开发区支行账户(帐号:80×××69)的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其被保全的房屋价值超过630万元为由,申请解除对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淮安开发区支行(账号:49×××80、47×××74)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当事人的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淮安开发区支行(账号:49×××80、47×××74)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