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立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立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立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代江。

上诉人深圳市德立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代江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和德立天公司双方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

德立天公司确认章代江主张的考勤记录及工作时间,本院予以采信。经核算德立天公司应支付章代江加班工资差额6315.46元,鉴于章代江仅主张2979.5元,属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德立天公司提出无须支付章代江差额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德立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638.8元,鉴于章代江仅主张13641.4元,属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德立天公司提出无须支付章代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均确认章代江在法定节假日4月4日、5月1日、6月12日均未上班;根据工资表可看出德立天公司是依据章代*的出勤天数计算应发工资,经核算,德立天公司未发放章代江上述期间的基本工资,德立天公司应补发章代江法定节假日工资441.38元。德立天公司提出无须支付章代江法定节假日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德立天公司提交了3份通知证明章代江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章代江对此不予认可,德立天公司未提交章代江违反其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的相关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德立天公司违法解除与章代江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70.49元,鉴于章代江仅主张2477.3元,属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德立天公司提出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德立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万阳

审判员蔡雪燕

审判员许炎兴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