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执215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106、1108室。
法定代表人:盛建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垫付工人工资9701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于202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2、于2022年6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3、于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5月9日期间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2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无存款;
4、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无不动产。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为垫付工人工资97015元及相应利息未实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明
审 判 员 余克辉
审 判 员 陈绪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艳芳
书 记 员 周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