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0806号之二
申请人执行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0881K,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106/**。
法定代表人刘海宁。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183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835号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1835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欧阳秀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晓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