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14690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民,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106、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0881K。
法定代表人刘海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其工程质量问题所导致原告多项损失293361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9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为其子云帆所购置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发包给被告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价款为人民币121558元(实际结算额为109550.63元);房内家具物品,均从被告指定合作厂家购买安装;双方若未按约定履约,则应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防渗漏工程的质保保修期为5年,其他工程的质保保修期为2年;如因施工方的质量问题产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由施工方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全额承担或赔偿。并在工程预算表中对被告所收管理费进行了具体约定。同时,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详见涉案合同及合同预算表)。合同签订进入施工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结算期间,原告已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并付清所有款项。被告于2019年10月26日出具了发票及保修卡。装修完工后的2020年5月28日晚,原告发包装修的房屋却突然出现了严重的漏水。由此造成原告房屋内的家具、木地板、衣柜、橱柜、门窗的损坏,以及墙体墙面和地面的起泡起皮和房间的潮湿霉变至今难以居住。被迫在外租房居住。同时还造成原告左邻E2605房屋的墙体、地面及电路毁损和故障,以及楼下E2506房屋的天面和部分墙体的毁损而不能正常使用,以及其向原告的索赔。经物业组织排险处置及查勘和被告事后的确认,漏水原因已确定为是开发商统一配套安装的太阳能,接入房屋客厅部位的水管破裂漏水所造成。此次漏水的计量在5立方米有余。因原告房屋接入的上述管道,是遭被告装修时破坏。对此,被告已经确认无误,但却拒绝担责。事后,虽经原告提请所在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协调处理,但被告却始终不愿承担责任,而是将责任推向物业管理部门。为此,原告对其失信行为彻底丧失信心,并拒绝由其对损坏物品进行所谓修复而坚决要求其依约作出赔偿。
被告答辩称,第一,被答辩人的损失不应全部由答辩人来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深圳市万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物业管理公司对本案的损失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涉案房屋并未使用太阳能,太阳能水管水阀应当处于关闭状态。本案事件发生当晚,楼顶天台的大门处于敞开的状态,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对水阀的打开状态导致雨水倒挂,原告的房屋被水泡,也存在一定的管理过失责任。第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绝大部分的主张赔偿金额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漏水事件发生之后,答辩人也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并提出了更换木地板和衣柜档处理意见,后因被答辩人只要求赔偿,没有同意进行处理,导致相关的被浸泡的部分没有及时进行处理,答辩人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被答辩人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该部分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应当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意见及庭审陈述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合同约定:施工价款为人民币121558元(实际结算额为109550.63元);房内家具物品,均从被告指定合作厂家购买安装;双方若未按约定履约,则应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防渗漏工程的质保保修期为5年,其他工程的质保保修期为2年;如因施工方的质量问题产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由施工方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全额承担或赔偿(但不承担保修期间产生的间接关系费用,例如耽误工作、损失或住宿等,或者因维修导致其他的损失)。合同附有合同预算表。
上述装修合同已履行完毕。2020年5月28日,涉案装修物业出现漏水现象。由此造成原告房屋内的家具、木地板、衣柜、橱柜、门窗的损坏,以及墙体墙面和地面的起泡起皮和房间的潮湿霉变,双方产生纠纷。
2020年7月6日,原、被告及物业等相关人员在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工作站达成一份调解记录:“…本次调解结果为,居众公司、幸福港湾E2606户主母亲**、幸福港湾物业管理公司都确认如下,应该是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截断太阳能热水管后未堵上,漏水后经检查,太阳能热水管阀门处于开启的状态(水表读数5吨多),将太阳能热水管阀门关闭后,房屋漏水部位没有再漏水。以上三方对于漏水的责任划分将保持继续沟通。本次调解尚未结束…”。
此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8月28日,原告委托律师去函被告,索赔532968.23元。被告未予同意。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为解决涉案纠纷,原告支出律师服务费用5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全面履行施工承包方的义务。涉案装修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赔偿的范围约定为质量问题产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不包括保修期间产生的间接关系费用。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应赔偿该漏水事件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木质装修物和家具、漏水部位的水电维修费用、邻居的泡水损失等。
据查明事实,漏水量较大,足以给木质装修物和家具造成无法修复、无法继续使用的破坏。根据装修时间、木质装修物和家具的购置凭据时间,本院确信木质装修物和家具属近期购置,被告应当全额赔偿。因此,原告已提供购置凭证证明的木质装修物及家具的损失,本院予以采纳:木地板6884元、衣柜29598元、TATA门14512元、书柜书桌6911元。至于旋转门,为原告的木工装修,合同附件的预算单显示费用为3600元,本院采纳该金额;原告主张13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维修费用及邻居泡水损失,客观存在,但原告举证不充分,本院酌定为装修结算款的30%:109550.63元×30%=32865.19元。以上合计94370.19元。
原告所主张的其他间接经济损失,超出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94370.19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7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850元。被告应缴受理费部分,已由原告预缴,本院径退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邱果(兼)
书记员 李 玉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