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601号
申请人:***,女,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晴,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海,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住友家园17号-5二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64528154T。
负责人:向洪兵。
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106、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0881K。
法定代表人:盛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15号审理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728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