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601号
申请人:***,女,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晴,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海,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住友家园17号-5二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64528154T。
负责人:向洪兵。
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106、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0881K。
法定代表人:盛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15号审理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728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