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9民初13515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106、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088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红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君新路50号(B1)楼房一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1E6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地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深圳市红地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红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