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执保146号 申请人:***,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106、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0881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6号(雅居乐花园)2区首层P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2416707K。 负责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粤0605民初360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83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帐号4443********、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账号4450********。 现因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帐号4443********已足额冻结583948元,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超额账户的冻结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账号4450********银行存款58394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