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4执60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大冶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106、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0881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1】54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303.29元。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5500元,扣除执行费130元后,剩余15370元可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1】549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可予以解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1】549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