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0267号
原告: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线羡,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基地天荣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娄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金龙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京电金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首通建设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159625.96元,并提交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京电金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北京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159625.9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