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4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线羡,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女,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9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铁公司与京电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编号为BF-2014-0213),京电公司承包新机场高速公路地下综合管廊(南四环—新机场)工程一期土建施工GLS02范围内的电杆电缆迁改及迁改后涉及管廊开挖的电缆保护施工。现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中铁公司以发包人北京京投城市管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未结算为由拒绝向京电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存在事实不清问题:一、中铁公司与京投公司是否结算完毕,是否包含涉案工程,中铁公司是否具有怠于行使权利情况。因此,为查明本案相关事实,追加京投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为宜;二、查清中铁公司与京电公司是否能就涉案合同进行结算,如无法结算,可释明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确定相关工程价款。
综上,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9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 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霍翠玲
审 判 员 刘 琨
审 判 员 李 淼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辛明厚
书 记 员 林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