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4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线羡,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女,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9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铁公司与京电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编号为BF-2014-0213),京电公司承包新机场高速公路地下综合管廊(南四环—新机场)工程一期土建施工GLS02范围内的电杆电缆迁改及迁改后涉及管廊开挖的电缆保护施工。现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中铁公司以发包人北京京投城市管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未结算为由拒绝向京电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存在事实不清问题:一、中铁公司与京投公司是否结算完毕,是否包含涉案工程,中铁公司是否具有怠于行使权利情况。因此,为查明本案相关事实,追加京投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为宜;二、查清中铁公司与京电公司是否能就涉案合同进行结算,如无法结算,可释明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确定相关工程价款。

综上,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9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 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霍翠玲
审  判  员   刘 琨
审  判  员   李 淼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辛明厚
书  记  员   林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