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民初30436号
原告:龙仕群,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平,北京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娜,北京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56234561。
法定代表人:杨洪刚,职务不详。
原告龙仕群与被告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龙仕群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仕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仕群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