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9460号
原告: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金龙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4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京电金龙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