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9460号 原告: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金龙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4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京电金龙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