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达燕捷圣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达燕捷圣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2民初13923号
原告: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渠头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剑,男,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北京华达燕捷圣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达燕捷圣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达燕捷圣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剑、被告电气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电气安装公司向原告电缆公司支付货款760400元;2、被告电气安装公司给付自2015年7月2日至2017年1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79744.2元(以106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3、被告电气安装公司给付逾期利息(以760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开始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电气安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1日,原告电缆公司与被告电气安装公司签订电缆买卖合同,2015年5月底,原告电缆公司供货完毕,供货总金额为2160400元。按双方约定被告电气安装公司应在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全款。2016年9月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电气安装公司欠原告电缆公司货款1060400元,2017年2月25日,被告电气安装公司给付原告电缆公司货款300000元,尚欠原告电缆公司货款760400元未给付。其后,被告电气安装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电缆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电气安装公司答辩称:认可原告电缆公司陈述的事实,认可欠付的货款金额为760400元,但因为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故不同意原告电缆公司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原告电缆公司(出卖人)与被告电气安装公司(买受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电气安装公司向原告电缆公司购买电缆,交货地点为北京,货到现场按标准验收,合同签订后预付60万,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全款。原告电缆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2日向被告电气安装公司供货,共计金额为2160400元。被告电气安装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付款600000元,于2015年12月1日付款500000元,于2017年2月25日付款300000元。
2016年9月1日,原告电缆公司向被告电气安装公司出具往来对账函,确认截至2016年9月1日,被告电气安装公司尚欠原告电缆公司货款1060400元。被告电气安装公司在往来对账函中书写“核对无误”,并加盖被告电气安装公司的公章予以确认。出具上述对账函之后,被告电气安装公司向原告电缆公司给付货款300000元,尚欠货款760400元未付清。
以上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发货单、往来对账函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电缆公司与被告电气安装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电缆公司依约为被告电气安装公司提供电缆,被告电气安装公司理应给付相应价款。故对原告电缆公司要求被告电气安装公司给付尚欠价款76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货到一个月付清全款,现被告电气安装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其应向原告电缆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被告电气安装公司最后一次收货时间为2015年6月2日,故按约定被告电气安装公司应在2015年7月1日之前付清货款。故原告电缆公司主张以10604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75%基数)的请求,本院不持异议,经核算,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的逾期利息为80038.41元,故关于原告电缆公司主张上述期间的逾期利息7974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电气安装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向原告电缆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故关于原告电缆公司主张自2017年2月1日起以未还货款金额76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达燕捷圣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货款7604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被告北京华达燕捷圣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2日至2017年1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79744.2元(以106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被告北京华达燕捷圣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京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760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被告北京华达燕捷圣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1元,由被告北京华达燕捷圣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