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苗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4民初583号
原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三路新宝通大楼**。
法定代表人:彭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引福,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苗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西江镇营上村。
法定代表人:黄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坚,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苗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苗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启富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余 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