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迪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3393号
原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环仓路新宝通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彭少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引福,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迪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北路58号鸿运装饰城B2101室。
法定代表人:蔺忠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彬,南通市通州区州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智兵,南通市通州区州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迪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原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8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巫劲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张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