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3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27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连,男,系***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辉,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23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环仓路新宝通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彭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引福,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现已合并成立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29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朱艳
审判员 杨盛
审判员 胡皓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