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泰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与淮安泰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9150号
原告: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韩侯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郑贵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飞、谷浩杰(实习),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泰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隆家园小区商业内街一层212。
法定代表人:梁中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泰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