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1727号
原告:泰州海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存官,安徽宣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泰州海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泰州海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海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潇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