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3800号之二
申请人:泰州海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2226995XA,住所地泰州海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春,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92502329R,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慧,总经理。
申请人泰州海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38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000元。2021年2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安 南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人民陪审员 徐千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