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百洁伟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山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6705号 原告:北京百洁伟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3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山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3号楼11层1150-2(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组团)。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百洁伟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洁公司)与被告北京山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斗公司***公司支付合同款3280000元;2.判令山斗公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斗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日,百洁公司与山斗公司签署合同,合同名称为北京山斗科技有限公司三楼电子洁净车间项目,合同总金额为5400000元,合同款的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预付款1620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620000元,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2160000元。合同签署后,百洁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山斗公司已经对涉案项目投入使用,现山斗公司仅支付了2120000元,其他款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予以支付。山斗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百洁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山斗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但其在庭审前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山斗公司辩称,1.百洁公司施工完工日期严重超期;2.百洁公司不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大量更改施工内容;3.百洁公司不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施工量施工;4.山斗公司在自检中发现百洁公司更换空调机组品牌,中字铝、暗梁安装过少等问题后,于2021年7月25日给百洁公司发送整改通知书,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整改,百洁公司拒绝接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3日,百洁公司(乙方,承包方)与山斗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编号为KYHY-BG-0010的《外协委托合同》,约定如下:合同名称:山斗公司三楼电子洁净车间项目。合同内容:详见附件报价清单。合同起始及完工日期: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4月30日。合同总额:5400000元(***行业9%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款的支付:1、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总合同额30%预付款,甲方汇付乙方款项即1620000元;2、2021年7月31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额30%进度款,即1620000元;3、剩余合同总额40%款项甲方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到乙方账户,甲方汇付乙方款项即2160000元。保修:双方约定,乙方对所完成的合同内容进行为期一年的免费保修;2、保修期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验收:本合同自完成日起7日内,由甲方组织验收。此合同指标以达到国家相关规范为合格,在验收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逾期验收或擅自使用视同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验收报告后7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日内不提出任何意见,视为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合同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该合同后附有报价清单及图纸。 百洁公司提交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欲证明合同实际被准许开工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案涉工程经过相关部门依法验收,相关验收材料均已经提交;案涉工程系以案涉房屋业主的名义申请开竣工及验收备案手续,山斗公司自己无法申请;山斗公司使用的三层连同案外人北京科益虹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益公司)使用的一、二层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申请施工和验收备案。其中,发证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寰公司),工程名称为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一街19号院3号楼1至3层局部内装修工程,建设地址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一街19号院3号楼1至3层;合同工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施工单位为百洁公司。备案日期为2022年1月12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工程名称为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一街19号院3号楼1至3层局部内装修工程,工程类别为装修,开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竣工验收时间(实际竣工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建设单位为中寰公司,施工单位为百洁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处显示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百洁公司提交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中寰公司(发包人)与百洁公司(承包人)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约定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洁净车间装饰装修。工程地点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一街19号院。使用人为科益公司;工程承包范围为中寰公司出租给科益公司的洁净车间(集成电路光刻光源制造及服务基地项目),即中寰公司3#楼一至三层。 庭审中,百洁公司称案涉3#楼一至三层的业主是中寰公司,由科益公司承租了3#楼一至三层后将第三层转租给了山斗公司使用,因为装修项目需要备案审批,所以都以业主中寰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开工和竣工手续,为了明确权利义务,百洁公司与山斗公司单独签订了合同。百洁公司主张其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完工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完工后,经过了山斗公司的验收,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材料。百洁公司不认可山斗公司的答辩意见,其称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更改施工内容,虽然确实更改了部分品牌,但都经过了山斗公司的同意,也不存在山斗公司所述的拒绝交接的情况,百洁公司施工完毕后山斗公司就使用了,使用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百洁公司还称就案涉工程百洁公司曾起诉过山斗公司,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后百洁公司撤诉,但山斗公司并未履行和解协议,故百洁公司又提起了本案诉讼。为证明己方主张,百洁公司提交了《山斗公司三楼电子洁净车间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系百洁公司(承包方)与山斗公司(发包方)于2021年12月7日签订,内容为:“双方于2021年3月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KYHY-BG-0010’的《山斗公司三楼电子洁净车间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1、原合同中签约总金额为5400000元,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决定最终决算金额为4000000元。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支付乙方部分款项5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在支付1000000元,则尾款880000元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决算金额款项,则此协议作废,甲方仍需按照原合同5400000元的价款向乙方支付未付工程款。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三、双方一经签订本补充协议,则视为自愿遵守本协议,如有违约则甲方按照年利率15.4%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补充协议甲方处盖有山斗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乙方处盖有百洁公司的公章。 关于已付款,百洁公司提交了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欲证明山斗公司共计向其支付工程款2120000元,该款项中包括双方签订上述补充协议后山斗公司支付的500000元。客户回单显示山斗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公司支付了1620000元,于2022年12月8日***公司支付了50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山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百洁公司与山斗公司签订的《外协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能够证***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山斗公司并未及时足额付款,因此百洁公司有权向山斗公司主张未付的工程款。关于工程价款,虽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将最终结算金额确定为4000000元,但双方同时还约定如山斗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决算金额款项,则山斗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5400000元价款***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现山斗公司并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付款,故百洁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5400000元价款向山斗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扣减山斗公司已支付的2120000元后,山斗公司还应***公司支付工程款3280000元。故对百洁公司的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百洁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山斗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势必给百洁公司造成了资金损失。故对百洁公司的该项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百洁公司主张自2021年11月1日起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山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百洁伟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80000元; 二、北京山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百洁伟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20元,由北京山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