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12125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12125号
原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殷富街**。
法定代表人:宋永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公平,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吴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刘嘉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