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民初341号
原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殷富街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423X7。
法定代表人:宋永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公平,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圭台区南三环西路28号院中林置业大厦B座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790009223。
法定代表人:饶志锋。
原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减少诉讼请求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成东风
审 判 员  赵海霞
人民陪审员  郭海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邢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