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217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衍军,泰安岱岳松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殷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423X7。

法定代表人:宋永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朝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慕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