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372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衍军,泰安岱岳松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423X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殷富街**。
法定代表人:宋永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公平,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卫燕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