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1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28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8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代偿款475076元及该款利息(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1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79289.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7089.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汽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但该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8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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