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园催字第00002号
申请人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浙商银行苏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于2014年7月17日出具的票号为31600051/20459454,出票人为苏州洁星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安信塑业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5年1月17日,出票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浙商银行苏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请求支付。
审判长***
审判员*牧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