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晟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睿鸿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5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递铺镇胜利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睿鸿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江苏*****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睿鸿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睿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晟辉公司一审全部诉请;2.上诉费由永睿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关于“质保金”用途的认定存在错误。本案中,双方约定预留10000元作为质保金,自网室、大棚完工之日起半年后支付给永睿鸿公司。质保金是对大棚、网室质量和永睿鸿公司履行质保责任的担保,是一种资金担保方式,其用途上在于担保,而非维修。因此,一定数额的质保金的存续有利于督促永睿鸿公司积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而原审判决明显曲解了“质保金”的用途,认为在“承揽人不肯承担保修责任时,发包人可以选择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按照原审判决的该主张,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永睿鸿公司,可以通过不提供质保来迫使晟辉公司自行维修,从而达到避免永睿鸿公司支出维修费和减少质保金的目的。而质保金的减少意味着质量保证责任的减轻,一旦质保金被该种方式提前消耗完,剩余质保期内晟辉公司就得不到质量保证了。质保金的用途是质量担保,其担保期限是整个质保期,在质保期尚未结束时,承担质保责任的一方不能以任何方式减少或者变相减少质保金,否则就会侵害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二、网室倒塌是由于永睿鸿公司拒不履行质保责任所致,晟辉公司对于网室倒塌无过错。首先,永睿鸿公司承揽建造的网室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自述在2021年10月26日完成大棚、网室的建造,但在2021年12月8日,其承揽的网室遮阳网系统就发生故障,遮阳网无法收回也无法打开,该事实有双方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遮阳网系统是网室的核心部件,起到夏季遮阳,避免作物暴晒,冬季保温,避免作物冻伤的作用。网室作为长期使用的农业基础设施,其设计使用寿命是长期的,但永睿鸿公司承揽的网室在交付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其核心部件遮阳网系统就出现故障,致使整个网室无法正常使用,显然存在质量问题。其次,永睿鸿公司拒不履行质保责任,存在过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6个月的质保期,在此期间大棚、网室发生质量问题,永睿鸿公司均有义务维修。而本案中,晟辉公司在网室遮阳网系统发生故障后,及时通知了永睿鸿公司进行维修,但永睿鸿公司却以晟辉公司不承担维修费用为由拒绝维修。且在晟辉公司多次告知永睿鸿公司不维修可能造成积雪压塌网室的后果后,永睿鸿公司仍不履行维修义务,致使网室在2022年2月11日因积雪发生倒塌。显然,永睿鸿公司在质保期内未尽到合同约定的质保责任,致使网室发生倒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责任。最后,前文已述,质保金的作用是质量担保,担保被上诉人在整个质保期内履行质量保证责任。在永睿鸿公司拒不履行质量保证责任时,晟辉公司不能且无义务从质保金中提取款项委托第三方维修。大棚、网室的建造、维护是一项专业度很高的项目,晟辉公司自身亦不具有维修能力。且无论晟辉公司是否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都不免除永睿鸿公司的质量保证责任。因此,永睿鸿公司应当对网室倒塌承担全部责任。三、网室部分倒塌、遮阳网无法正常使用,致使整个网室无法使用,永睿鸿公司应当对整个网室无法使用承担责任。本案中,倒塌的网室是一个敞开式的大棚,主要结构是主体框架和遮阳网系统组成,通过遮阳网的开关实现对作物光照的控制,夏季免作物晒伤、冬季避免作物冻伤。其核心设备就是遮阳网系统,换言之遮阳网系统故障,网室就失去作用。而涉案网室遮阳网系统早在2021年12月8日就因故障无法使用,更在2022年2月11日部分网室倒塌。遮阳网系统是一个整体系统,故障加部分倒塌的直接后果就是整个网室无法使用。因此,本案虽然倒塌的是部分网室,但导致的后果是整个网室无法使用,所以永睿鸿公司应当就整个网室无法使用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按网室总造价予以退赔。 永睿鸿公司答辩称,本案质保金是从永睿鸿公司的款项中扣留的,根据行业惯例,该质保金应当为维修保证金。晟辉公司所陈述的质量保证金的交付时间在施工之前,由施工方向发包方就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首先交付的一个质量保证金。因此,从款项的交付来看,包括合同的约定进行解读,合同中所约定的大棚质保金系维修保证金。因此,遮阳网的维修应该从维修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在双方因维修费用谁来支付发生争议的时候,定作人有义务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在晟辉公司怠于行使其义务时候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没有理由向永睿鸿公司主张。第二,关于网室部分坍塌的情况。晟辉公司陈述永睿鸿公司所造的遮阳网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整个网室为1700个平方,坍塌部分仅为很少的一部分。如果案涉的遮阳网有质量问题,那应该整体坍塌,不可能造成一个局部坍塌,而且面积很小,因此不影响整个遮阳网的使用,是因为晟辉公司在处置的过程中予以拆除导致了影响使用。综上,请求驳回晟辉公司的上诉请求。 晟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永睿鸿公司退还温室建造款88128元,赔偿晟辉公司农作物损失人民币1200元及2021年12月10日至判决生效履行完毕之日每年1500元每亩的土地租金款;2.永睿鸿公司承担**大棚的破损修理,同时质保期延迟到修理完毕后半年;3.案件诉讼费由永睿鸿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9日,晟辉公司(甲方)与永睿鸿公司(乙方)签订《大棚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建造5个单体大棚面积共计1440平方米,价格共计59040元(含安装、调试);建造外遮阳**大棚,价格共计299520元(含安装、调试);建造网室,价格共计88128元(含安装、调试);供应灌溉主管道材料,价格共计7642元;单体大棚、网室、外遮阳**大棚全部建设完工预留10000元作为大棚质保金;质保金在单体大棚、网室、外遮阳**大棚全部建设完工日算其满半年期限,甲方向乙方支付质保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永睿鸿公司安排人员进场施工。涉案工程完工后,除了10000元质保金外,晟辉公司向永睿鸿公司支付了其余工程款。另查明,2021年10月26日,永睿鸿公司通过微信对晟辉公司说:“收到安装费25344元。钱总,您的**大棚、插地棚、遮阳棚均已安装到位,质保金10000元自今日(2021年10月26日)起满半年期限在进行支付。”2021年11月16日,晟辉公司通过微信向永睿鸿公司发送了三张图片,单体大棚门薄膜脱落。2021年12月8日,晟辉公司通过微信向永睿鸿公司发送了三张微信图片,并说:“这个网室现在打也打不开,收也收不回来,有半边收回来,半边收不回来,你抓紧叫人来看看。”双方在微信中就该问题的原因和解决进行了讨论和协商。2021年12月16日,晟辉公司对永睿鸿公司说:“做大棚的上次说打电话就过来搞,到现在一直没有来搞。”永睿鸿公司说:“你不是说不用他们修吗?他们给你打电话了,说你不让去。”晟辉公司说:“我什么时候打电话不让他们去了。他们叫我出运费,我说你这个东西保修的,我出什么运费啊。”永睿鸿公司说:“这个他们过去修,你肯定要给他们工资的,他们不可能白去的,要不然那一万块钱怎么会压在你那里呢,你在那一万块钱里面扣就行了,对不对。你如果说就这样不付钱,我估计他肯定不会去的。你爱怎么样就怎么样,反正我给那个安装的说了,让他过去修,但你不付人家工资,让人家白给你修,那你就有点异想天开了。”晟辉公司说:“你这个是保修期内的,你们东西还没搞好,就出故障。他修不修,是你要付路费的,你该拿出来的跟我不搭嘎。他修是你找他的,你们怎样的关系不要扯到我头上来。”永睿鸿公司说:“你爱修不修,反正我已经给安装师傅打电话了,让他去修,你不让人家去修,那是你的事。”2022年2月11日,晟辉公司对永睿鸿公司发送了网室被雪压倒塌的二张图片,并说:“由于贵公司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网室部分损坏,忘贵公司7日内派员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修理事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追偿,特此告知。”2022年2月初,**下雪。网室的遮阳网上积雪导致小部分网室倒塌。 一审法院认为,晟辉公司与永睿鸿公司之间签订《大棚材料供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双方未在涉案合同中对验收进行约定,但约定完工后预留10000元质保金,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晟辉公司在2021年10月26日支付了质保金外的全部款项,故本院确认涉案大棚于2021年10月26日完工并交付晟辉公司。双方未在涉案合同中对保修事项进行具体约定,但永睿鸿公司认可保修期为六个月,故该院确认涉案保修期为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根据双方的聊天内容,晟辉公司向永睿鸿公司告知了网室的遮阳网无法收回的问题,要求永睿鸿公司维修,但永睿鸿公司认为其派人去维修,产生的费用应在10000元质保金中直接予以支付,晟辉公司认为保修期间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永睿鸿公司承担,双方就维修事项未达成协议。该院认为,网室在保修期间,永睿鸿公司有质保金在晟辉公司处,质保金的主要作用就是承揽人在保修期内不肯承担保修责任时,发包人可以选择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在双方就保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晟辉公司未及时安排第三方对网室进行维修,那么即使网室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雪压倒塌,晟辉公司对此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对晟辉公司因网室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网室部分被雪压倒塌而要求永睿鸿公司返还全部建造款,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晟辉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农作物损失及土地租金的损失,故晟辉公司要求永睿鸿公司赔偿农作物损失及土地租金的损失,该院不予支持。晟辉公司要求永睿鸿公司承担外遮阳**大棚保修责任的诉请,晟辉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外遮阳**大棚存在其所述的遮阳网无法开关、漏水、焊接部位脱焊、镀锌管弯曲的质量问题,故对***公司的上述诉请,该院不予支持。那么晟辉公司要求质保期延迟到修理完毕后半年的诉请,亦无事实依据,该院不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晟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0元,***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晟辉公司网室被雪压塌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永睿鸿公司承担。本案中,晟辉公司发现网室存在无法收回的问题时,该网室仍在保修期间。双方约定大棚全部建设完工预留10000元作为大棚质保金,该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在维修人员与晟辉公司联系维修事宜时,因晟辉公司不同意用质保金支付修理费用,致使网室维修事宜被搁置,故此后所产生的网室被雪压塌的扩大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晟辉公司主张遮阳网部分无法正常使用致使整个网室无法使用,因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晟辉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晟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1元,由上诉人晟辉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