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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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3民初2039号
原告: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递铺镇胜利西路777号(浒畔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9362992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鸿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联合路8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UUE0A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江苏*****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辉公司)与被告***睿鸿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睿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晟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添(已撤销委托),被告永睿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晟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睿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睿鸿公司退还温室建造款88128元,赔偿晟辉公司农作物损失人民币1200元及2021年12月10日至判决生效履行完毕之日每年1500元每亩的土地租金款;2.永睿鸿公司承担**大棚的破损修理,同时质保期延迟到修理完毕后半年;3.本案诉讼费由永睿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9日,晟辉公司与永睿鸿公司双方签订供应合同约定:晟辉公司承建的**笔架山农高区大棚网室由永睿鸿公司提供材料并提供安装调试直至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然后永睿鸿公司于2021年9-11月提供了材料及配套的安装工作,并于2021年12月初交付晟辉公司使用。2021年12月8日交付业主使用后,晟辉公司发现该网室无法正常工作及时通知永睿鸿公司派人修理,但永睿鸿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质保事宜,导致2022年2月初雪灾中部分坍塌,以致该网室损毁无法使用,同时造成农作物损坏减产。2022年2月11日,晟辉公司通知永睿鸿公司承担维修责任,永睿鸿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永睿鸿公司辩称,晟辉公司诉称合同约定将承揽项目调试直至达到相应的要求,但永睿鸿公司从未与晟辉公司有此约定,包括口头书面的形式。永睿鸿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将承揽项目全部完成并予以交付。2021年12月8日,永睿鸿公司派人去维修,因维修费与晟辉公司发生争执,但永睿鸿公司预留了质保金在晟辉公司处,即使永睿鸿公司不去维修,晟辉公司亦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产生的相关维修费用可以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2022年2月初,部分网室坍塌,永睿鸿公司收到晟辉公司通知要求维修,但部分网室坍塌与永睿鸿公司无关,系自然灾害及晟辉公司未及时加固和清理积雪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引起,故永睿鸿公司无义务承担维修责任。晟辉公司怠于维护及加固,致使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质证。对当事人质证真实性无异议的《大棚材料供应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晟辉公司提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永睿鸿公司提交),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天气预报(网页截图)、天气情况证明(**气象台出具),永睿鸿公司欲证明涉案网室倒塌系不可抗力造成。晟辉公司质证认为正是因为永睿鸿公司提供的网室存在质量问题,所有下小雪亦导致网室坍塌。本院对**20**年2月初下雪的事实予以认定。2.视频,永睿鸿公司欲证明其建筑的网室和大棚产生的质量问题非其造成的,系晟辉公司后续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就保修的事项,晟辉公司从未向永睿鸿公司提出过。晟辉公司质证永睿鸿公司提交的视频系大棚和网室建造的过程,不能证明大棚和网室建完后就没有质量问题。经本院审查,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29日,晟辉公司(甲方)与永睿鸿公司(乙方)签订《大棚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建造5个单体大棚面积共计1440平方米,价格共计59040元(含安装、调试);建造外遮阳**大棚,价格共计299520元(含安装、调试);建造网室,价格共计88128元(含安装、调试);供应灌溉主管道材料,价格共计7642元;单体大棚、网室、外遮阳**大棚全部建设完工预留10000元作为大棚质保金;质保金在单体大棚、网室、外遮阳**大棚全部建设完工日算其满半年期限,甲方向乙方支付质保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永睿鸿公司安排人员进场施工。涉案工程完工后,除了10000元质保金外,晟辉公司向永睿鸿公司支付了其余工程款。
另查明,2021年10月26日,永睿鸿公司通过微信对晟辉公司说:“收到安装费25344元。钱总,您的**大棚、插地棚、遮阳棚均已安装到位,质保金10000元自今日(2021年10月26日)起满半年期限在进行支付。”2021年11月16日,晟辉公司通过微信向永睿鸿公司发送了三张图片,单体大棚门薄膜脱落。2021年12月8日,晟辉公司通过微信向永睿鸿公司发送了三张微信图片,并说:“这个网室现在打也打不开,收也收不回来,有半边收回来,半边收不回来,你抓紧叫人来看看。”双方在微信中就该问题的原因和解决进行了讨论和协商。2021年12月16日,晟辉公司对永睿鸿公司说:“做大棚的上次说打电话就过来搞,到现在一直没有来搞。”永睿鸿公司说:“你不是说不用他们修吗?他们给你打电话了,说你不让去。”晟辉公司说:“我什么时候打电话不让他们去了。他们叫我出运费,我说你这个东西保修的,我出什么运费啊。”永睿鸿公司说:“这个他们过去修,你肯定要给他们工资的,他们不可能白去的,要不然那一万块钱怎么会压在你那里呢,你在那一万块钱里面扣就行了,对不对。你如果说就这样不付钱,我估计他肯定不会去的。你爱怎么样就怎么样,反正我给那个安装的说了,让他过去修,但你不付人家工资,让人家白给你修,那你就有点异想天开了。”晟辉公司说:“你这个是保修期内的,你们东西还没搞好,就出故障。他修不修,是你要付路费的,你该拿出来的跟我不搭嘎。他修是你找他的,你们怎样的关系不要扯到我头上来。”永睿鸿公司说:“你爱修不修,反正我已经给安装师傅打电话了,让他去修,你不让人家去修,那是你的是。”2022年2月11日,晟辉公司对永睿鸿公司发送了网室被雪压倒塌的二张图片,并说:“由于贵公司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网室部分损坏,忘贵公司7日内派员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修理事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追偿,特此告知。”
2022年2月初,**下雪。网室的遮阳网上积雪导致小部分网室倒塌。
本院认为,晟辉公司与永睿鸿公司之间签订《大棚材料供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双方未在涉案合同中对验收进行约定,但约定完工后预留10000元质保金,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晟辉公司在2021年10月26日支付了质保金外的全部款项,故本院确认涉案大棚于2021年10月26日完工并交付晟辉公司。双方未在涉案合同中对保修事项进行具体约定,但永睿鸿公司认可保修期为六个月,故本院确认涉案保修期为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根据双方的聊天内容,晟辉公司向永睿鸿公司告知了网室的遮阳网无法收回的问题,要求永睿鸿公司维修,但永睿鸿公司认为其派人去维修,产生的费用应在10000元质保金中直接予以支付,晟辉公司认为保修期间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永睿鸿公司承担,双方就维修事项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网室在保修期间,永睿鸿公司有质保金在晟辉公司处,质保金的主要作用就是承揽人在保修期内不肯承担保修责任时,发包人可以选择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在双方就保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晟辉公司未及时安排第三方对网室进行维修,那么即使网室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雪压倒塌,晟辉公司对此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对晟辉公司因网室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网室部分被雪压倒塌而要求永睿鸿公司返还全部建造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晟辉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农作物损失及土地租金的损失,故晟辉公司要求永睿鸿公司赔偿农作物损失及土地租金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晟辉公司要求永睿鸿公司承担外遮阳**大棚保修责任的诉请,晟辉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外遮阳**大棚存在其所述的遮阳网无法开关、漏水、焊接部位脱焊、镀锌管弯曲的质量问题,故对***公司的上述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那么晟辉公司要求质保期延迟到修理完毕后半年的诉请,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原告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