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221号
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3号4-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创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号401房自编403房(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创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2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