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5民初1006号
原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新达工业区3B号。
法定代表人:刘崇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玲,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金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白土工业城曲江金建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林魁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华贵,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曲江金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绍雄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