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6民初12457号
原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新达工业区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801027054。
法定代表人:刘崇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玲,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148号体育西苑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65584118。
法定代表人:赵芳贤。
原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湛江雷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晖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湛江雷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玲、张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10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以欠款总额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10KV主变进线断路器柜等设备用于湛江110千伏长廊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价款为888000元,并约定付款时间。2017年11月29日,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133200元,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告交付了涉案货物,并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80%货款即710400元。经催收无果,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据此,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订货合同》、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销售送货单(5份)、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增值税发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2017年9月16日,原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合同号:ZJ201709HF0002),约定:1.被告向原告订购10KV主变进线断路器柜等设备用于湛江110千伏长廊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2.合同总价款为888000元;3.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45天内到货(最晚不超过2017年11月10日到货),收货联系人:员少波;4.资金结算:原告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式为银行汇款,签订合同后被告应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5%作为预付款给原告,设备到达目的地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80%给原告;合同总价款5%作为质保金,在到货验收合格一年或正常投运无任何质量问题一年后即付清。湛江雷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在合同鉴证方盖章确认。
签订上述合同后,被告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总价15%即133200元。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将涉案合同设备等货物送至目的地,由被告的员工签收。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总价款80%的货款(即710400元),经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10400元及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04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货款710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伍晖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廖炜城
周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