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405执227号
执行申请人: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新达工业区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801027054。
法定代表人:刘崇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玲,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13792。
法定代表人:王天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凤,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男,该公司项目部部长,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皖0405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 武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杨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