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6民初2197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德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4060672599396XL。

法定代表人:郭啟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新达工业区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801027054。

法定代表人:刘崇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婉玲,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玲、张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的综合管理费17224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为47406.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为区内企业提供厂区外的公共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基础设施配置与维护等有关服务,被告作为受益一方自愿向原告缴交综合管理费,从2002年7月1日起,被告按现用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6元的标准向原告缴交综合管理费,被告用地面积12303平方米,每年应缴综合管理费73818元,费用按月缴交,即每月应缴交6151.50元,缴交期限为应缴月份的15日之前,如被告迟延缴交,则按欠缴额的1%按日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公共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基础设施设置与维护等有关服务,但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支付综合管理费,拖欠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的综合管理费172242元未付,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1.原告收取的费用实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根据政府采购法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因此是利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合同对价的,是一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2014年6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一张网收费项目以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2.原告提供的协议是排除了被告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条款;3.案外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已经由政府拨付了资金,不能向被告重复收费,被告已经交纳垃圾处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故无需重复交纳,原告的收费标准过高,协议中约定原告是需提供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基础设施配置与维护三项服务,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其只提供了清洁绿化的服务,其余两项并无提供,且案外人的计费是按道路面积收费,但被告却是按厂房面积收费,被告仅是该道路上众多厂房其中之一,也未对被告厂房内提供保洁服务,因此该计费标准是违反公平原则、对等原则,从2016年起被告的厂房已经搬迁至五沙工业园,在现在的新达工业区内,厂房仅有四名工作人员作文书性质工作,只产生少量的生活垃圾,但原告仍按原来的生产规模收费不合理,被告有权拒绝;4.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原告只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性、自治性自治组织,根据该法16条规定,其办理本居住地公益事业所收的费用是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法条规定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但原告从未公布收支账目,因此原告应当公布其收支账目,核实其收费是否属于公益事业所需而产生的资金缺口,被告从2016年拒绝交纳费用的行为是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费用,在被告不自愿的情况下,原告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强制被告交纳费用;5.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与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冲突,是无效的,原协议约定违约金按欠缴费每日1%计算,明显超过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而原告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且与组织法中的自愿原则相违背。因此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提供水费单据、《电子缴税凭证》以证明被告支付了垃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协议书》约定的绿化清洁、治安管理、基础设置配置与维护的内容并不相同,被告所交上述水费不能成立不履行《协议书》的事由,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2.被告提供文件内容并非针对案涉《协议书》,故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3.原告提供的开支情况文件,本院对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4.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发给本院的《复函》及附件,形式和来源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是于1998年11月2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新达工业区3B号,于2003年7月11日由顺德市必达电器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现在的名称。

2002年7月9日,原告(原顺德市伦教区三洲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根据顺发[200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顺德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和顺伦发[2002]14号文件《伦教区贯彻落实顺德市7号文件精神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区办事处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土地资源费,为强化政府服务,优化投资环境,今后原告负责为区内企业提供厂区外的公共绿化清洁、治安管理、基础设施配置与维护等有关服务,被告作为受益一方,自愿向原告缴交综合管理费;从2002年7月1日起,被告按现用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6元的标准向原告缴交综合管理费,被告用地面积12303平方米,每年应缴综合管理费73818元,上述费用按月缴交,被告每月应缴6151.50元,缴交期限为应缴月份的15日之前,迟延缴交则按欠缴额的1%按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以后如增加建设用地,对增加部分的综合管理费按每平方米每年6元标准缴交;按顺伦发[2002]4号文件的规定,原土地资源费取消后,税务部门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企业自行负责;签订本协议书后,被告原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中有关缴交管理费条款自然失效。

原告主张被告欠付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的综合管理费,遂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称其收取案涉的费用,是用于辖区内公共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基础设施的配置及维护,还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如办理居住证、计生证等,其中治安管理包括设置治安队、定期不定期巡逻,基础设施的配置及维护包括政府不负担部分道路的铺设、维护、河涌整治、路灯等。

本院向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函询案涉《协议书》约定的费用及原告辖区内的公共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基础设施的配置及维护、社会公共服务的费用来源问题,该单位复函称,一、与案涉《协议书》相关的文件包括《中共顺德市委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顺德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顺发[2002]7号)、《伦教区贯彻落实顺德市委市政府7号文件精神实施细则》(顺伦发[2002]14号)等文件;二、关于原告辖区内的公共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包括设置治安队)、基础设施的配置及维护(包括道路铺设、维护、河涌整治、路灯等)、社区公共服务(如办理居住证、计生手续等)的费用来源问题,1.清洁绿化方面,2012年5月起,改革村(社区)环卫保洁模式,由原来村(社区)自行聘请人员保洁管理的模式改为政府统筹采购社会化服务,分片区将村(社区)的道路清扫保洁、河涌保洁、公园绿化、乱张贴清理一并打包公开招标采购社会化服务,公共清洁绿化费用来源按街道与属地村(社区)6:4比例分担;2.市政设施维护方面,市政道路的建设一般由街道负责,村(社区)内的道路则由属地村(社区)自筹经费建设及维护,除了部分已纳入街道城管局维护管理范围的农村公路外,其余村道由属地村(社区)负责维护管理,三洲辖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路灯由街道统筹建设,内街巷的街灯由三洲社区居委会投入建设,路灯和街灯建设投入使用后移交城管局维护管理;3.河涌整治方面,街道从2013年至今在三洲社区投入约2270万元建设污水治理工程等,相关建设费用由街道财政支付;4.办理居住证方面,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缴纳工本费,办理签注和其他变更手续不收费费用;5.治安管理方面,治安联防队伍经费由区、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按3:3:4的比例进行统筹,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部分由所在镇(街道)财政所负责统筹,并于每月月底将统筹经费全额划拨给治安联防大队,随后经费统筹比例调整为4:4:2,并于2012年起转由街道办统筹后于每月底将统筹经费全额划拨给治安联防大队;6.卫生计生方面,我街道按照规定,每年向辖区内村(社区)下拨计生专项经费;7.据三洲社区居委会反映,在街道经费支持的基础上,三洲社区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卫生管理、治安管理等方面投入相应的经费以促进工作开展;该《复函》附有附件,其中《中共顺德市委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顺德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顺发[2002]7号)规定“……9.镇、村一级需要向企业收取管理费性质的费用,应参照物业管理收费方式,将清洁绿化费、治安管理费、基础设施费等一揽子包含在内,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下列,今后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增加收费内容和提供收费标准……”;《伦教区贯彻落实顺德市委市政府7号文件精神实施细则》(顺伦发[2002]14号)规定“……取消向区辖企业收取的土地资源费,根据顺发7号文件第九条的精神,参照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从2002年7月1日起对区辖企业统一收取综合管理费,按企业用地面积每平方米6元/年的标准收取……”;《关于完善企业综合管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顺伦街道发[2005]03号)规定“……各村(居)已收取的综合管理费按照合同的面积以每平方1元的标准上缴给街道办,作为安排工业区道路清洁卫生、绿化、治安管理和路灯等开支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被告自愿按照顺发[2002]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签订案涉《协议书》,本案中没有证据反映该《协议书》的签订违反法律规定,且《协议书》也规定了原告应履行的相应义务,被告以《协议书》无效及《协议书》排除被告的主要权利为由提出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的复函可知,原告确实负担了部分公共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基础设施的配置及维护的费用,被告以原告未履行义务、案涉综合管理费属重复收费为由提出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也不予采纳,故本院对案涉《协议书》予以确认。被告没有按时支付综合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的综合管理费172242元(每月6151.50元×28个月)、违约金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案涉《协议书》约定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每日1%明显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年利率24%,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从每期综合管理费逾期之日起分段计算违约金,至2018年10月15日止为46505.34元,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综合管理费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综合管理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综合管理费1722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10月15日止为46505.34元,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综合管理费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综合管理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收为2297.36元,财产保全费1618.24元,合共3915.60元,由被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健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培华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6民初2197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德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4060672599396XL。

法定代表人:郭啟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新达工业区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801027054。

法定代表人:刘崇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婉玲,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玲、张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的综合管理费17224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为47406.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为区内企业提供厂区外的公共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基础设施配置与维护等有关服务,被告作为受益一方自愿向原告缴交综合管理费,从2002年7月1日起,被告按现用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6元的标准向原告缴交综合管理费,被告用地面积12303平方米,每年应缴综合管理费73818元,费用按月缴交,即每月应缴交6151.50元,缴交期限为应缴月份的15日之前,如被告迟延缴交,则按欠缴额的1%按日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公共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基础设施设置与维护等有关服务,但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支付综合管理费,拖欠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的综合管理费172242元未付,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1.原告收取的费用实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根据政府采购法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因此是利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合同对价的,是一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2014年6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一张网收费项目以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2.原告提供的协议是排除了被告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条款;3.案外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已经由政府拨付了资金,不能向被告重复收费,被告已经交纳垃圾处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故无需重复交纳,原告的收费标准过高,协议中约定原告是需提供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基础设施配置与维护三项服务,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其只提供了清洁绿化的服务,其余两项并无提供,且案外人的计费是按道路面积收费,但被告却是按厂房面积收费,被告仅是该道路上众多厂房其中之一,也未对被告厂房内提供保洁服务,因此该计费标准是违反公平原则、对等原则,从2016年起被告的厂房已经搬迁至五沙工业园,在现在的新达工业区内,厂房仅有四名工作人员作文书性质工作,只产生少量的生活垃圾,但原告仍按原来的生产规模收费不合理,被告有权拒绝;4.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原告只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性、自治性自治组织,根据该法16条规定,其办理本居住地公益事业所收的费用是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法条规定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但原告从未公布收支账目,因此原告应当公布其收支账目,核实其收费是否属于公益事业所需而产生的资金缺口,被告从2016年拒绝交纳费用的行为是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费用,在被告不自愿的情况下,原告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强制被告交纳费用;5.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与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冲突,是无效的,原协议约定违约金按欠缴费每日1%计算,明显超过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而原告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且与组织法中的自愿原则相违背。因此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提供水费单据、《电子缴税凭证》以证明被告支付了垃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协议书》约定的绿化清洁、治安管理、基础设置配置与维护的内容并不相同,被告所交上述水费不能成立不履行《协议书》的事由,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2.被告提供文件内容并非针对案涉《协议书》,故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3.原告提供的开支情况文件,本院对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4.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发给本院的《复函》及附件,形式和来源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是于1998年11月2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新达工业区3B号,于2003年7月11日由顺德市必达电器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现在的名称。

2002年7月9日,原告(原顺德市伦教区三洲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根据顺发[200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顺德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和顺伦发[2002]14号文件《伦教区贯彻落实顺德市7号文件精神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区办事处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土地资源费,为强化政府服务,优化投资环境,今后原告负责为区内企业提供厂区外的公共绿化清洁、治安管理、基础设施配置与维护等有关服务,被告作为受益一方,自愿向原告缴交综合管理费;从2002年7月1日起,被告按现用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6元的标准向原告缴交综合管理费,被告用地面积12303平方米,每年应缴综合管理费73818元,上述费用按月缴交,被告每月应缴6151.50元,缴交期限为应缴月份的15日之前,迟延缴交则按欠缴额的1%按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以后如增加建设用地,对增加部分的综合管理费按每平方米每年6元标准缴交;按顺伦发[2002]4号文件的规定,原土地资源费取消后,税务部门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企业自行负责;签订本协议书后,被告原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中有关缴交管理费条款自然失效。

原告主张被告欠付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的综合管理费,遂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称其收取案涉的费用,是用于辖区内公共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基础设施的配置及维护,还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如办理居住证、计生证等,其中治安管理包括设置治安队、定期不定期巡逻,基础设施的配置及维护包括政府不负担部分道路的铺设、维护、河涌整治、路灯等。

本院向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函询案涉《协议书》约定的费用及原告辖区内的公共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基础设施的配置及维护、社会公共服务的费用来源问题,该单位复函称,一、与案涉《协议书》相关的文件包括《中共顺德市委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顺德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顺发[2002]7号)、《伦教区贯彻落实顺德市委市政府7号文件精神实施细则》(顺伦发[2002]14号)等文件;二、关于原告辖区内的公共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包括设置治安队)、基础设施的配置及维护(包括道路铺设、维护、河涌整治、路灯等)、社区公共服务(如办理居住证、计生手续等)的费用来源问题,1.清洁绿化方面,2012年5月起,改革村(社区)环卫保洁模式,由原来村(社区)自行聘请人员保洁管理的模式改为政府统筹采购社会化服务,分片区将村(社区)的道路清扫保洁、河涌保洁、公园绿化、乱张贴清理一并打包公开招标采购社会化服务,公共清洁绿化费用来源按街道与属地村(社区)6:4比例分担;2.市政设施维护方面,市政道路的建设一般由街道负责,村(社区)内的道路则由属地村(社区)自筹经费建设及维护,除了部分已纳入街道城管局维护管理范围的农村公路外,其余村道由属地村(社区)负责维护管理,三洲辖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路灯由街道统筹建设,内街巷的街灯由三洲社区居委会投入建设,路灯和街灯建设投入使用后移交城管局维护管理;3.河涌整治方面,街道从2013年至今在三洲社区投入约2270万元建设污水治理工程等,相关建设费用由街道财政支付;4.办理居住证方面,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缴纳工本费,办理签注和其他变更手续不收费费用;5.治安管理方面,治安联防队伍经费由区、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按3:3:4的比例进行统筹,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部分由所在镇(街道)财政所负责统筹,并于每月月底将统筹经费全额划拨给治安联防大队,随后经费统筹比例调整为4:4:2,并于2012年起转由街道办统筹后于每月底将统筹经费全额划拨给治安联防大队;6.卫生计生方面,我街道按照规定,每年向辖区内村(社区)下拨计生专项经费;7.据三洲社区居委会反映,在街道经费支持的基础上,三洲社区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卫生管理、治安管理等方面投入相应的经费以促进工作开展;该《复函》附有附件,其中《中共顺德市委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顺德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顺发[2002]7号)规定“……9.镇、村一级需要向企业收取管理费性质的费用,应参照物业管理收费方式,将清洁绿化费、治安管理费、基础设施费等一揽子包含在内,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下列,今后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增加收费内容和提供收费标准……”;《伦教区贯彻落实顺德市委市政府7号文件精神实施细则》(顺伦发[2002]14号)规定“……取消向区辖企业收取的土地资源费,根据顺发7号文件第九条的精神,参照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从2002年7月1日起对区辖企业统一收取综合管理费,按企业用地面积每平方米6元/年的标准收取……”;《关于完善企业综合管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顺伦街道发[2005]03号)规定“……各村(居)已收取的综合管理费按照合同的面积以每平方1元的标准上缴给街道办,作为安排工业区道路清洁卫生、绿化、治安管理和路灯等开支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被告自愿按照顺发[2002]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签订案涉《协议书》,本案中没有证据反映该《协议书》的签订违反法律规定,且《协议书》也规定了原告应履行的相应义务,被告以《协议书》无效及《协议书》排除被告的主要权利为由提出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的复函可知,原告确实负担了部分公共清洁绿化、治安管理、基础设施的配置及维护的费用,被告以原告未履行义务、案涉综合管理费属重复收费为由提出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也不予采纳,故本院对案涉《协议书》予以确认。被告没有按时支付综合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的综合管理费172242元(每月6151.50元×28个月)、违约金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案涉《协议书》约定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每日1%明显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年利率24%,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从每期综合管理费逾期之日起分段计算违约金,至2018年10月15日止为46505.34元,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综合管理费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综合管理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综合管理费1722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10月15日止为46505.34元,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综合管理费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综合管理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收为2297.36元,财产保全费1618.24元,合共3915.60元,由被告广东必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健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