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

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与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02民初2153号
原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崇埠村4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05700779W。
法定代表人:许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泉,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塔涯驿乡黄岩头村(桑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0MA09CK881D。
法定代表人:侯彦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146040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1460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其中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利息为65425.92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因诉讼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水轮机等产品,货款共计166.204万元,并于2013年9月6日签订《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产品合同》。原告供货后,被告累计支付货款151.6万元,尚欠货款14.604万元。2020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但被告并未兑现还款承诺。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因水力发电需要,向原告采购水轮机组等设备、配件。2013年9月6日双方签订产品合同,采购产品包括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以及运输、技术服务等,共计166.204万元,由供方负责运输和安装。签订合同付10%货款,发货后再付70%,72小时运行后再付15%,余5%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原、被告分别在合同供方、需方处签字盖章。原告完成交货安装后,被告陆续支付了货款共计151.6万元。2020年12月25日,被告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确认截至2020年12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公司货款14.604万元,并承诺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8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6.604万元。否则被告还应当以14.6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止。此后被告分文未付,遂致讼。
另查明,原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支付保险费960元、保全申请费212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案涉合同签订于2013年9月6日,迄今全部货款均达到支付条件。被告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未按承诺书支付剩余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604万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保险费960元为本案必要合理开支,对此被告亦应当负担。被告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0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6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款项付清止);
二、由被告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4356元,由被告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共两份,并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宋继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钟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