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

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2153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崇埠村4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05700779W。
法定代表人:许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泉,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塔涯驿乡黄岩头村(桑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0MA09CK881D。
法定代表人:候彦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与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并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36070000000370)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涞源县桑园水电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应收电费款项2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继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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