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6580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办事处金佛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657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金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孙谦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谦撤回起诉。
诉讼费1536.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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